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塑化劑毒食品

剛過端午,正式宣告進入夏天,飲料、冰品業者卻面臨堪稱史上最「冷」的
一次市場旺季。

今年5月23日,市售飲料原料起雲劑,被驗出違法添加「鄰苯二甲酸(2-乙基己基)酯,簡稱DEHP」的新聞報導曝光,頓時全台消費者即陷入集體恐慌,擔心自己已經吃下了受塑化劑污染的食品,而原料供應商從一開始的「昱伸」,又追查出還有「賓漢」、「金果王」等大廠,受污染的食品,衛生署最早鎖定運動飲料、果汁、茶飲、果醬果漿、錠劑粉狀等五大類,要求自5月31日D-day後,未檢附不含六大種類塑化劑的檢驗報告證明,即必須下架不得販售。

 

然而,隨著檢調與衛生單位的循線追蹤,各毒原料供應廠的下游業者一一現形,愈來愈多的店家與食品又紛紛中「劑」!從一開始的五大類,又查出烘焙麵包業恐怕是下一個受害者;從夜市小攤到五星級大飯店,都難逃被污染的命運,被驗出的塑化劑也不僅是DEHP一種、還爆出了DBP……,幾乎每日一爆,衛生署的D-day行動,徹底破功。

 

眼看政府的強勢作為已無法給消費者全面性的保障,民眾的焦慮日漸升高,衛生署轄下的署立醫院與北市各聯合醫院提供的塑化劑門診,擠滿了惶惶不安的父母與無辜的孩子們,因為DEHP是一種環境荷爾蒙,可能導致男性雌性化、影響生殖能力,以及女性的性早熟,父母原本是為了促進小朋友的健康才購買各種保健營養品,想不到強身不成反受毒害,其自責與內疚的心情,可想而知!

 

隨著整起毒害事件愈演愈烈,消費者除了憤怒不肖業者戕害社會大眾的健康之外,對於後續是不是可以獲得合理的賠償,也產生了很多的疑問,譬如「我該如何要求業者賠償我的損失?」以及「難道就讓這些黑心廠商,繼續坐擁販賣不法食品的所得利益?」消基會基於消費者保護團體的立場,一直持續關心毒害事件的發展,並研擬各種協助消費者求償的可能措施,為了確保消費者日後求償的權益,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,並將依此步驟進行:

 

一、   請消費者立即以書面向消基會登記,進入調解、而後仲裁的程序。

消基會於今年的5月18日,正式與「中華民國仲裁協會」簽署合作協議,未來消基會得選擇適當案件,推薦當事人至該協會進行調解,日前消基會已與該協會取得協議,將這一波受塑化劑毒害食品影響、書面登記有案的消費者,先轉至該協會與食品業者進行調解,協商賠償的金額,依據《仲裁法》第45條作成的調解書,即可以送法院強制執行,將節省不少的人力與時間;若調解不成,則再進入仲裁的程序。


因此,現階段消基會呼籲手上有購買憑證的消費者,包括持有「發票」、「包裝盒、罐」者,將以上資料彙集之後,附帶書面寫明「姓名」、「聯絡電話」、「聯絡地址」、「申訴對象(所購買食品的廠商)」、「購買日期」、「食用期間」、「購買數量」、「購買金額」、「所受的損害」、「預計求償的金額」等內容,自即日起寄至「10656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二消基會」收 ,並於信封上標註:「塑化劑毒食品求償資料」字樣,以利消基會工作人員整理。而若在登記的消費者中有明確購買證據者,將先進入以上的調解、仲裁程序。未有購買憑證者,消基會將透過邀請業者對談的程序,要求業者提出賠償基金。

 

二、   消基會將邀集業者對談,要求提出一定金額的基金作為賠償之用,若業者無具體誠意,將發起消費者聯合抵制!

由於塑化劑毒害事件牽連多家廠商,許多知名大型企業的產品也受到污染,雖然業者頻頻喊冤,表示不知道原料有問題、自己也是受害者,但消費者是基於對該品牌的信任,才會選擇購買食用,如果業者喊冤,那麼消費者豈不是真正的冤大頭?在這一波的毒害事件中,也不乏全身而退的大廠,因為業者基於維護品牌信譽,在使用原料前會自行檢測或送其他實驗室化驗,確認安全無虞再用以製造食品,所以大型企業喊冤是沒有辦法被消費者接受的!


也因此,消基會認為,無論如何,業者都負有《消費者保護法》所定義的過失或無過失責任,應確保產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(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),而此處所指之商品,包括最終產品、半成品、原料或零組件(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)。這一次業者在市面流通的商品,含有被塑化劑污染的黑心起雲劑,已是不爭的事實,縱使無法證明個別消費者的損害情形,業者也必須負起賠償的義務,而不是將販售不法商品的獲利,放在自己的口袋!

 

為促使以上目的之達成,消基會將於近日內,邀請各食品大廠進行對談,就這一次的毒害事件,要求業者提出一定金額的基金,作為賠償之用,而該筆金額,將作為賠償基金之用,並且作為消費者保護基金。若業者無法讓消基會感受其誠意,則消基會將發起聯合抵制的行動,串聯民眾拒買該業者的產品!在此也提前一併呼籲業者,與其讓消費者的恐慌無止境的漫延、擴散,導致業績直直落,倒不如拿出企業精神展現社會責任,提出一筆合理的賠償金額,重新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。

 

三、團體訴訟是最後的手段,消基會將持續推動「消費者保護基金」!


最後,消基會必須向社會各界說明,近來不少政府官員、民代等,拋出消費者可委由消基會提起「團體訴訟」的主張,似乎以為團體訴訟是通往賠償大門的捷徑。但事實上,一方面由於消費者舉證自身的損害程度有困難,必須是有具體損害發生的狀況下,團體訴訟才有可能實行;實際購買金額又不高,另一方面訴訟曠日費時,結果也未必可預期,因此,團體訴訟將是最後的手段、也僅是選項之一。

 

從近日來的情勢演變確定D-day破功至今,已有一星期之久,我們並沒有看到衛生主管機關的主其事者,正式向消費者道歉,也沒有拿出有效的措施讓受到塑化劑污染的產品退出市場,消費者的恐慌尚未終結,因此消基會仍將推動「消費者保護基金」的制度,讓消費者能快速獲得理賠,並在未來萬一不幸再次發生類似事件時,可清空市場,以保障消費者不會買到有危險之虞的商品。


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

食品查詢   http://consumer.fda.gov.tw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
 
 
 
 
轉: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saitoya2002/article?mid=4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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